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982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982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



債 務 人 郭忠慶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38,614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郭忠慶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
信用卡消費(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,故
同屬一債務),自結帳日113年6月16日止,尚積欠如下消費
款: (一)消費本金:35,221元整(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)
。(二)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: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
適用原契約利率,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
之15。利息計算:2,193元整 (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)。(三
)逾期費用:1,200元整(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)。依信用卡
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、第2項,持卡人未依約繳款,已喪失
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
義務,且屢經催討未果,債權人為確保債權,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
保權益。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 鈞院依職
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
在監,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
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懇請
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
,以利合法送達,實感德便,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
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如附證),
併此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
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298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5221元 自民國113年6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