補繳裁判費113年度補字第144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44號
原 告 孝恩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游旺欉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長峯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曾聲請本院對
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
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30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未繳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
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高雪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