補繳裁判費113年度補字第160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60號
原 告 蘇澳區漁會

法定代理人 蔡源龍


上列原告蘇澳區漁會與被告呂四維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前
聲請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83,016
元(含本金675,596元、起訴前一日已發生之利息7,291.45元及
違約金72.91元,共682,960元,計算式詳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
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490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
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6,99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
內補繳,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陳靜宜
附表: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臺幣)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(新臺幣) 1 利息 675,596元 113年1月18日 113年5月29日 2.97% 7,291.45元 2 違約金 675,596元 113年1月18日 113年5月29日 0.0297% 72.91元 小計 7,364.36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