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訴字第334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334號
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訴訟代理人 唐曉雯
被 告 高怡珊(原名高國珍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
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
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
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。經本院於民國113
年5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
113年5月29日送達原告,有上開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
在卷可憑(本院卷第19至23頁)。原告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
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(見本院卷第27頁),其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7  日
民事庭 法 官 黃淑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7  日
書記官 廖文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