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宜補字第138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宜補字第138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
訴訟代理人 劉子陽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甫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,3
2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
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邱信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