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宜補字第140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宜補字第140號
原 告 王錫陳
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
上列原告王錫陳與被告黃天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95,36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,扣除先前已繳之裁判費
1,000元,尚應補繳2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
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謝佩欣
111年度宜補字第140號
原 告 王錫陳
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
上列原告王錫陳與被告黃天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95,36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,扣除先前已繳之裁判費
1,000元,尚應補繳2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
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謝佩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