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宜小字第284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2年度宜小字第284號
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訴訟代理人 朱志昇
莊舜智
被 告 劉鈞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萬3,721元,及其中5萬3,7
20元自民國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2.345%計算
之利息,暨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2年10月7日止,按上開利
率10%,自112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
之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
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(一)原判決
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
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
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邱信璋
112年度宜小字第284號
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訴訟代理人 朱志昇
莊舜智
被 告 劉鈞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萬3,721元,及其中5萬3,7
20元自民國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2.345%計算
之利息,暨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2年10月7日止,按上開利
率10%,自112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
之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
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(一)原判決
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
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
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邱信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