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宜補字第87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宜補字第87號
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
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
黃暐智
上列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蕭進清間請求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1,85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220元,扣
除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,000元,尚應補繳2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,
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
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謝佩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