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宜補字第151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宜補字第151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

訴訟代理人 江明達
上列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高淑芬間請求侵
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7,65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須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陳靜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