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為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793 號公共危險案件 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。111年度憲裁字第273號

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273 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庭功股法官
上列聲請人為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793 號
公共危險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因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793 號
公共危險案件,認應適用之刑法第 175 條第 1 項規定:
「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他人之所有物,致生公共危險者,處
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(下稱系爭規定)相較於同
條第 2 項放火燒燬自己之所有物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
之規定,及刑法第 352 至第 354 條毀損罪之規定,其法
定刑違反罪刑相當原則,而有違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等語

二、按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法)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
之案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外,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;但案
件得否受理,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,憲訴法第 90 條第 1
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,對於應適用
之法律,依其合理之確信,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,以之為
先決問題,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者,須
確信系爭之法律違憲,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,並
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,以及對據以審
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,並基於以上見解,提出其確信系
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,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
者,始足當之。如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,或系爭法律
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,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
違憲之具體理由,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、第 572 號、第
590 號解釋闡釋甚明。又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
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
7 款本文亦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1、 聲請人於憲訴法 111 年 1 月 4 日施行前提
出聲請,就案件得否受理,應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予以審查
,合先敘明。2、 系爭規定應與刑法第 11 章公共危險罪第
173 條至第 175 條各項規定加以觀察,核聲請意旨所陳,
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系爭規定為違反憲法之具體理
由。是本件聲請,核與前揭司法院解釋所示之法官聲請解釋
要件不合。本庭爰依前揭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
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
大法官 張瓊文
大法官 蔡宗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蔡尚傑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