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為公共危險案件,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1 年度偵字第 40055 號不起訴處分書有違憲疑義,聲請憲法法庭裁判。112年度審裁字第1462號

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462 號
聲 請 人 陳宜和
上列聲請人為公共危險案件,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1
年度偵字第 40055 號不起訴處分書有違憲疑義,聲請憲法法庭
裁判。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
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
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
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其聲請判決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
理由;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,毋庸命其補正,審
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
、第 60 條第 6 款、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核本件聲請人並未指摘任何確定終局裁判,聲請書亦未表
明聲請裁判之理由,本庭爰依上開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
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
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
大法官 林俊益
大法官 黃瑞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涂人蓉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