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1年度基交簡字第365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1年度基交簡字第365號
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育聰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1
年度偵字第622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
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
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緩刑貳年。
事 實
一、甲○○明知飲用酒類後,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
克以上時,不得違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竟於民國111年7月
23日21時10分至同日22時40分許,在臺北市內湖區某工地食
用含米酒之四神湯、藥膳排骨且飲用含酒精成份之蠻牛後,
仍於同日22時50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
車上路,迨於同日23時15分許,途經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26
5巷口處,適遇警攔檢盤查,並發現其身上有酒味,於同日2
3時18分許,對其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成分濃度值達每公升0
.30毫克,始查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偵查後,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被告甲○○於上開時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
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測得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
值達為每公升0.30毫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於111年7月24日
警詢時、偵訊時均坦承不諱(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
度偵字第6220號卷,第17至21頁、第63至65頁),並有酒精
濃度測定紀錄表、財團法人臺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
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及基隆市○○○○○○○道路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
查詢機車駕駛人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、保管單,蒐證彩色照
片等在卷可稽(見同上偵字第6220號卷,第27至47頁)。是
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,應可採信,而本件事證已甚明確,被
告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行,洵堪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
精濃度達0.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。
三、玆審酌被告飲酒後心存僥倖,仍執意駕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上
,嚴重罔顧公眾往來安全,並致自己於潛在危險境地,且漠
視其他用路大眾及自己之生命、身體及財產,對交通安全所
生之危害非輕,兼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立法目的,
併考量其自述國中畢業、職業為自由業,家庭經濟狀況勉持
(見同上偵字第6220號卷,第17頁被告警詢筆錄「受詢問人
」欄);復酌,依醫學實驗證明所得經驗法則,對於吐氣酒
精濃度達0.25MG /L以上時,將使駕駛人產生複雜之技巧障
礙、駕駛能力變壞之行為表現,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
出2倍,而吐氣酒精濃度達0.5MG/L以上時,將使駕駛人產生
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升高,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10
倍,甚而如吐氣酒精濃度達0.75MG/L時,駕駛人將產生明顯
酒醉、步履蹣跚之行為狀態,其肇事比率比一般高25倍,達
吐氣酒精濃度達每1.0MG/L時,將造成中度中毒,有步態不
穩、噁心、嘔吐、精神混惑不清狀態(參見蔡志中著,對飲
酒不能安全駕駛之執法研究,司法院第46期業務研究會講義
)等一切情狀,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併諭知如易科罰金
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折算標準,用啟被告應於飲酒
前先自我節制並思惟酒後駕車之違規行政罰責、刑事罰責,
自己有無能力承擔後果,且喝含酒精成份之酒後駕車代價係
行政罰鍰數仟元新臺幣、刑責罪刑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亦
不少,若另有民事糾紛者,豈不是虧大了,且亦勿自以為自
己酒量佳,而漠視用路大眾及自己之生命、身體及財產,因
而致自己置於潛在危險境地,併警示被告避免日後故態復萌
、勿心存僥倖。
四、末查,被告曾於91年間,因妨害性自主案件,經法院判處有
期徒刑8月、緩刑3年,於92年4月4日確定,之後,迄今111
年7月23日止,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
之宣告,且緩刑期滿並未經撤銷,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
案紀錄表 1件在卷可徵,是其素行尚稱良好,亦有自我相當
節制之控制能力,是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,且經此警詢、
偵訊及本院上開刑之宣告後,應知警惕並信其無再犯之虞,
本院再三斟酌認本件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,爰併以宣告緩
刑 2年,用啟被告應於飲酒前先自己思惟:酒後駕車之違規
行政罰責、刑事罰責,自己有無能力承擔後果,況且喝酒之
代價係行政罰及罰鍰、刑責罪刑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亦不
少,若另有民事糾紛者,豈不是虧大了,職是,若果真要喝
酒者,請喝更高價格好酒,之後,坐計程車或請沒有喝酒的
好友帶自己返家,切勿自己酒後駕車受罰繳鉅額金錢充裕國
庫,賺錢是不容易、辛苦的,留給自己好好用,不必酒駕受
罰努力繳錢給國庫,實在划不來,自己要會加減乘除算一算
,不要心存僥倖自己害自己了,否則,自己貪杯之酒後駕車
如是因,自做自受惡果,非但置用路大眾及自己之生命、身
體及財產於潛在危險境地,尚且有可能拖累關心自己的親朋
好友額外付出不必的愛心錢,造成自己犯錯別人幫忙買單,
又會被關心自己的人碎碎唸提醒,自己才知道後悔,豈不是
虧更大了;再者,賺辛苦錢是自己多存一些錢而給自己機會
,不要結交酒肉朋友,倘有人願意替自己繳上開罰金而自己
不必歸還者,如此朋友似可以永續結交,否則,現在自己蒙
難,以前結交喝酒朋友全失蹤,自己應乘這次經驗,好好檢
視一下自己可用朋友有幾人,以供自己未來交往思惟之用,
然自己似宜加以更改調整一下自己習慣,亦不要酒駕受罰與
錢過不去,自己好好反思一下,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,凡
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1 次,因為人在的時候,以為來
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,其實人生是減法,過一日,就少一日
,人生之旅有時候,沒有下一次,沒有機會重來,沒有暫停
繼續;有時候,錯過了現在,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,自己
用心甘情願的心,勿心存僥倖酒後駕車,自己不再酒駕受罰
害自己,自己可以事先要求自己不喝酒駕車,不必等事後警
方發現自己渾身散發酒味,才苦苦求別人原諒,這時候,才
發現自己上開所做所為是那麼可笑之不值得,且走不進的監
獄世界就不要硬擠了,更不要難為了別人,作賤了自己,何
必呢?再者,自己要好好想一想,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,
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酒友嗎?為自己無怨無悔付出照顧心
力者係酒友嗎?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
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?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
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親人?因此,自己切勿心存僥倖酒
後駕車,更不要與自己荷包辛苦錢過不去,若存錢比喝酒快
,錢多存一些,平安健康多給自己一些,自己宜反省之,亦
莫輕酒後駕車小惡,以為無殃,水滴雖微,漸盈大器,酒癮
惡習,歷久不亡,小過不改,積足滅身,摸摸自己良心,試
想看看自己日後若死亡時,替自己辦後事的係酒友、損友出
錢出力嗎?是日已過,命亦隨減,自己乘目前還來得及回頭
,宜早日改酒駕惡習之過患,多存錢在已身,勿存過多酒精
傷身,若存錢比喝酒快,對自己家親眷屬大有利,就從現在
當下一念心抉擇酒後不駕車,駕車不喝酒之心態行為,自己
給自己一條平安路,亦給大家共享這一條平安路,才是對自
己好、大家好的交通安全來往,自己善思之。
五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,刑
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74條第1項
第2款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
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
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
間屆滿後20日內,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
間,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
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
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七、本案經檢察官江柏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9   日
      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
敘述上訴理由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
繕本。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,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10  日
書記官 陳怡文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
,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 2
百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
起訴處分確定,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
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;致
重傷者,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 2 百萬元以
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