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肇事逃逸112年度交訴字第22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交訴字第22號
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劉嘉愷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劉嘉愷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
,因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
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0  日
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
法 官 呂美玲
法 官 謝昀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0  日
書記官 陳維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