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交易字第73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交易字第73號
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蘇芾芾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20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7月26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。
理 由
一、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,非有重大理由,不得變更或延展之
;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,應通知訴訟關係人,刑事訴訟法第
64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後,原定於民國113年7月24日上午
11時宣判,惟因該日適逢颱風侵襲停止上班,致無法如期宣
判,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,並通知訴訟關係人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、第64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6 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君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6  日
書記官 張晏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