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995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499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趙粕仿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陸拾捌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趙粕仿(原名趙素娟)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
卡號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
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7月20日
止累計39,668元正未給付,其中21,607元為消費款;16
,861元為循環利息;1,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00499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(新臺幣)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1607元 趙粕仿 (原名趙素娟) 自民國111年7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 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1年度司促字第499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趙粕仿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陸拾捌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趙粕仿(原名趙素娟)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
卡號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
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7月20日
止累計39,668元正未給付,其中21,607元為消費款;16
,861元為循環利息;1,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00499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(新臺幣)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1607元 趙粕仿 (原名趙素娟) 自民國111年7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 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