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121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5121號
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井琪
債 務 人 王光華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伍佰柒拾元,及其中本
金新臺幣捌仟參佰玖拾柒元,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新臺
幣貳萬貳仟壹佰柒拾參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於西元(下同)2020/11/15起向聲請人申請租
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:0000000000,合計積欠電信暨小
額付費費用新臺幣8397元及違約金(專案補貼款)新臺幣
22173元共計新臺幣30570元整。經聲請人多次催討,仍
未獲清償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1年度司促字第5121號
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井琪
債 務 人 王光華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伍佰柒拾元,及其中本
金新臺幣捌仟參佰玖拾柒元,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新臺
幣貳萬貳仟壹佰柒拾參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於西元(下同)2020/11/15起向聲請人申請租
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:0000000000,合計積欠電信暨小
額付費費用新臺幣8397元及違約金(專案補貼款)新臺幣
22173元共計新臺幣30570元整。經聲請人多次催討,仍
未獲清償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