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128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5128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債 務 人 朱冠豪
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參拾參元,及自
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
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朱冠豪(原名朱永欽)於民國94年08月24日向聲請人
簽訂信用貸款,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
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,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
額。有關借款期限、還款金額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
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﹝參證物一﹞。詎
料債務人自民國97年07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款,經聲請人迭
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
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