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141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5141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代 理 人 沈佩宜
債 務 人 詹振文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一‧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
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,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
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