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52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452號
聲 請 人 張桂豪
相 對 人 鄒沅諭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六日簽發之本票(本票號碼:CH
0000000)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
零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
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前於民國106年3月16日與
楊○○共同簽發、內載金額新臺幣275萬元、未載到期日、未
約定利息、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(本票號碼:CH000
0000)。詎於109年3月16日提示後未獲付款,故提出本票1件
,聲請就上開金額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年利率6%計
算之利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
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
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4  日
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