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借款112年度基小字第1858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基小字第1858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

訴訟代理人 康家暐
被 告 游竣喨
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辯論終結
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壹拾捌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
萬柒仟捌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
,逾期在二百七十日以內者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
,逾期超過二百七十日者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
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壹拾捌元為原
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訴訟經本院訂於民國112年8月30日上午10時5分行言詞
辯論,本院並已囑託監所就被告送達開庭通知書(按:被告
現羈押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;而被告於112年8月17日接獲本
院開庭通知以後,則以表單勾選之方式,陳明其不願接受提
訊到庭,並表示其同意原告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,此亦有
被告提出之出庭意願調查表在卷可參。考量民事訴訟法原無
強令被告到庭或強令被告防禦之依據,是在監之被告經合法
通知,仍可本其自主意志,決定接受或拒絕民事審理之提訊
;今被告既已明示拒絕本件提訊(拒絕到庭行言詞辯論),
則原告聲請本院准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,仍與民事訴訟法第
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385條第1項
前段規定之法條旨趣相符,從而,本院乃准原告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  
  被告於111年7月29日,與原告簽訂「額度型貸款契約書」;
雙方約定,被告可經由原告允其申設之貸款專戶,於借款額
度及期限以內循環動用,並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,向原告
清償借款或選擇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而自立約日起1個月內
首次動用之金額,自動用次日起算,前90日按週年利率0.01
%計算利息,屆期改按週年利率15.99%計算利息,惟被告若
遲延還本或付息,除喪失期限利益,逾期在270日以內者,
則均改按週年利率16%計算利息,逾期超過270日者,則回復
按原週年利率15.99%計算利息。因被告嗣未依約攤還借款本
息,尚欠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、利息未償,為此,原
告乃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如主
文第一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答辯:
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卻拒絕提訊(拒絕到庭行言詞辯論),
且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。
四、本院判斷:  
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額度型貸款契約書、凱基商
業銀行額度型貸款核定書、被告暨其身分證與健保卡之照片
、利息餘額查詢列印紙本、凱基商業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列
印紙本等件為證;兼之被告經合法通知,既未到庭爭執,亦
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或有利於己之答辯,本院綜合上開證據
調查結果,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
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
。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
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,但
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;約定利率,超過週年百
分之十六者,超過部分之約定,無效;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
於債務不履行時,應支付違約金。民法第233條第1項、第20
5條、第250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承前,被告向原告申辦貸款
,嗣後卻未按期清償,導致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
期,則原告現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清償旨
揭債務,原屬其適法之權利行使而無不可;準此,原告本於
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求為判命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之所
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此外別無其
他費用之支出,是本件訴訟費用合計1,000元。爰依職權確
定前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六、本判決主文第一項,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
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
行,爰依職權宣告之,併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
條第2項,再準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酌情宣告被告預
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30 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30  日
書記官 姚安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