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112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
聲 請 人 李瑞國
代 理 人 鄭光評律師(法律扶助)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李瑞國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五時起開
始更生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。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
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千2百萬元者,於法院裁
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。消費者
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、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法院裁
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
程序。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
,並即時發生效力。同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、第45條第1項
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積欠債務總金額新臺幣(下同)
342,794元,財產價值為407,076元,聲請前2年收入合計326
,344元,聲請前2年之支出為319,440元,有不能清償債務之
情事。曾經調解而不成立,為此聲請更生等語。
三、經查:
㈠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,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
報告書、債權人清冊、戶籍謄本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
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、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、勞
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(明細)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
產查詢清單、109年度、110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
清單、薪資單、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、投資人有價證券餘
額表、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、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
、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、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、存摺
等件為證。依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,聲請
人名下有房屋及土地各1筆(均為應有部分),該房屋及土
地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強制執行事件鑑價結果,價值957,23
2元,經本院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6951號強制執行事
件卷宗核閱無誤。聲請人另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
保險契約,解約金約6,679元,有該公司112年9月14日國壽
字第1120091392號函附李瑞國保險契約狀況一覽表可稽。是
聲請人之財產價值約963,911元(計算式:957,232元+6,679
元=963,911元)。聲請人之收入情形,據聲請人提出之薪資
表,每月約20,000元至21,000元,即以平均約20,500元〈計
算式:(20,000元+21,000元)÷2=20,500元〉作為本件之認
定依據。
 ㈡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,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
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。受扶養
者之必要生活費用,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,並依債
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
例第64條之2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以新北市112年度每月最低
生活費16,000元,則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9,200元(
計算式:16,000元×1.2倍=19,200元)。
㈢聲請人之債務情形,據各債權人陳報結果,合計約1,363,702
元。聲請人名下資產價值約963,911元如前述,惟不動產部
分僅為持分,變現不易,而聲請人每月收入約20,500元,扣
除每月必要支出19,200元,每月可供清償債務之餘額約1,30
0元(計算式:20,500元-19,200元=1,300元),每年可供清
償債務之餘額約15,600元(計算式:1,300元×12月=15,600
元),聲請人62年生,距離法定退休年齡尚有約15至16年,
本院綜衡聲請人前揭債務金額、財產價值、聲請人目前收入
清償債務之能力,及上開債務尚會陸續產生利息等情狀,堪
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。又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
權債務總額未逾1,200萬元,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
或宣告破產,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8條
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,聲請人聲請更
生,核屬有據。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
序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之規定,
裁定如主文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11  日
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11  日
書記官 王靜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