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補字第717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717號
原 告 基隆市農會
法定代理人 余松次
訴訟代理人 舒圳槱

上列原告對被告藍禮門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萬9,749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3,6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
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