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668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66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簡書婷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柒拾柒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2年3月15日開始與債權人成
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
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
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
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
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
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
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
算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至民國113年4月21日止,帳款尚餘45
,177元,及其中本金43,869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266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622元 簡書婷 自民國113年4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75% 002 新臺幣18247元 簡書婷 自民國113年4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75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