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882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88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債 務 人 阮美鳳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伍佰壹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阮美鳳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23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24日起至民國116年11月24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61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
5月27日止累計135,512元未給付,其中134,633元為本金;8
79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
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288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4633元 阮美鳳 自民國113年05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.61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