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926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926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債 務 人 單烟龍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伍拾陸元,及其
中本金新臺幣參萬參仟零玖拾元,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
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九‧七一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第一期當月以
新臺幣參佰元計算,連續逾期二期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計算
,連續逾期三期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逾期延滯金,自
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