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979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979號
債 權 人 新北市瑞芳區漁會

法定代理人 呂萬和
代 理 人 黃亭嘉
債 務 人 賴孟宏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肆拾肆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六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‧九一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
一年十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六日 止,按年息
百分之三‧○八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七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‧三六六計算之利息,暨以
逾期利息部分,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
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三‧○八五計算之違
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三‧三六六計算
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