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143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143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


債 務 人 張晋瑋
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柒拾肆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張晋瑋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
信用卡消費(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,故
同屬一債務),自結帳日113年6月4日止,尚積欠如下消費款
: (一)消費本金:34,361元(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)。(二
)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: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
契約利率,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
。利息計算:913元(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)。(三)逾期費用
:0元(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)。(四)雜項費用(即手續費用)
:0元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、第2項,持卡人未
依約繳款,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料債務
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且屢經催討未果。又債權人名稱於
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(如附證),併此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314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361元 張晋瑋 自民國113年6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