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191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19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

債 務 人 藍煥祥
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貳萬零參佰柒拾參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藍煥祥於民國112年05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2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24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24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
年06月13日止累計114,880元未給付,其中110,746元為本金
;3,641元為利息;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藍煥祥於民國111年05月09日向債
權人借款8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09日起至民國118
年05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3年06月13日止累計69,921元未給付,其中66,79
3元為本金;2,635元為利息;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
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藍煥祥於民國110年12
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30日
起至民國117年12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
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
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
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13日止累計166,779元未給
付,其中159,686元為本金;6,300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
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藍煥祥
於民國111年0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
111年01月13日起至民國118年01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
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
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
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
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
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
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13日止累計1
66,779元未給付,其中159,686元為本金;6,300元為利息;
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
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(五)
債務人藍煥祥於民國110年0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58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31日起至民國117年03月31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74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
月13日止累計402,014元未給付,其中390,977元為本金;10
,244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所
示之利息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319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0746元 藍煥祥 自民國113年06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6793元 藍煥祥 自民國113年06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59686元 藍煥祥 自民國113年06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59686元 藍煥祥 自民國113年06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390977元 藍煥祥 自民國113年06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74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