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192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19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

債 務 人 張豪傑
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參仟玖佰柒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張豪傑於民國110年01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,25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01月05日起至民國117年01月05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2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
月13日止累計763,972元未給付,其中752,085元為本金;11
,587元為利息;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319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52085元 張豪傑 自民國113年06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.22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