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250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25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

債 務 人 楊子立
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參佰捌拾肆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楊子立於民國111年02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71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1年02月08日起至民國118年02月08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.44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1
4日止累計552,384元未給付,其中544,043元為本金;8,341
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
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325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44043元 楊子立 自民國113年06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44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