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277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277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債 務 人 李明輝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柒佰柒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
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)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,合先敍明。相對人李明
輝於民國92年12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尚欠新臺幣191779元。
1.其中119764元,自民國101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
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
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5(日息萬分之4.1)計收至清償
日止。2.其中72015元,自民國102年0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及自民國102年04月30日
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,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91779元,及
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、違約金迄未清償,迭經催
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327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9764元 李明輝 自民國101年12月30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.. 002 新臺幣72015元 李明輝 自民國102年04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 ..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9764元 李明輝 無 無 無 002 新臺幣72015元 李明輝 自民國102年04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.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