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298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298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債 務 人 黃怡慧
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伍拾陸元,及自
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
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於
民國(以下同)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
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,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
限公司」於107年1月1日與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
合併,合併後將以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為續存銀
行(均如證物)在案,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,合先敘明。
(二)債務人黃怡慧前於民國92年11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
幣(以下同)100,000元,並訂立借據乙紙,約明借款期限
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。現債務人
尚積欠聲請人48,856元,及自99年4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
日止依年利率20%計算利息,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
依年利率15%計算利息,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,
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