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308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308號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

債 務 人 廖金妹(即陳憲欽之繼承人)
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憲欽所得遺產範圍內,給付債權
人新臺幣捌拾貳萬參仟玖佰柒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
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
,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憲欽所得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