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361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361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

債 務 人 陳暐霖
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陸拾伍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陳暐霖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
信用卡消費(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,故
同屬一債務),自結帳日113年6月19日止,尚積欠如下消費
款: (一)消費本金:49,932元(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)。(
二)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: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
原契約利率,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
五。利息計算:2,679元(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)。(三)逾期
費用:700元(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)。(四)雜項費用(即手
續費用):54元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、第2項,
持卡人未依約繳款,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336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932元 陳暐霖 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