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383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383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債 務 人 陳嘉齡
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陸佰零壹元,及
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
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
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陳嘉齡於民國91年10月07日向聲請人借款350,000元
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
載明於約定書,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,經聲請人迄
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