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386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38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

債 務 人 王曾文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陸仟參佰柒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王曾文於民國111年08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66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25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25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
年06月20日止累計648,834元未給付,其中594,135元為本金
;53,673元為利息;1,02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王曾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
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
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05日止累
計147,536元未給付,其中139,832元為消費款;6,795元為
循環利息;90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
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338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4135元 王曾文 自民國113年06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39832元 王曾文 自民國113年06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