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415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41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

債 務 人 謝明和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肆拾伍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謝明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
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
。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0日止累計33,245元未給付,其
中30,156元為消費款;1,889元為循環利息;1,200元為依約
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341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156元 謝明和 自民國113年06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