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568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568號
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


債 務 人 楊岱霖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壹佰參拾貳元,及自本支
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。嗣後
申請使用債權人之「大哥付」服務,並同意「大哥付」服務
條款,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後,須
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。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交
易日期、消費商店、應繳總額進行購物,債務人並分別使用
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次交易之價款,然並未依約支付,各
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期數、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表
,依「大哥付」服務條款第肆、四條,一期未付,視為全部
到期,債務人應清償餘款3132元(如欠費明細表),遲延利息
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十六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