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571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571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債 務 人 王衍傑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肆拾參元,及其
中本金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肆拾柒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
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王衍傑 於110年09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(
卡號:0000-0000-0000-0000)之信用卡使用,依信用卡契約
規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
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
請人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
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債務人
王衍傑截至遞狀日止,共消費簽新臺幣27,547元,而於113
年05月23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,依約計算利息、違約金及
手續費為新臺幣896元,以上共計新臺幣28,443元,雖屢經
催討,債務人仍未繳款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