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579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57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

債 務 人 陳亞聖
應送達處所:臺北關渡○○○00000○ ○○(服役中)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壹萬陸仟貳佰柒拾伍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陳亞聖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75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14日起至民國119年11月14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
年07月01日止累計743,332元未給付,其中719,785元為本金
;22,847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陳亞聖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向
債權人借款274,427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
119年11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0
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
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
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01日止累計272,943元未給付,其中26
4,697元為本金;7,646元為利息;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357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19785元 陳亞聖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64697元 陳亞聖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