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606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606號

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井琪


債 務 人 楊龍華
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壹拾元,及其中
本金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貳拾元,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:000000000,
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49820元及合約未到期
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1390元,共計新臺幣61210元。經聲請
人多次催討,仍未獲清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