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635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635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

債 務 人 張崴凱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參佰參拾肆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
月十二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一‧二八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二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三‧五三六計算之遲延利息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一‧二八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
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(證一),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
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辦。因
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,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
之客戶者,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,線上申辦無涉保
證人之個人信貸,因此,就系爭借款部分,係利用債權人網
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債務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,合
先敘明。(二)債務人張崴凱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
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債權人於109年08月12日撥付信用貸
款40萬元整予債務人張崴凱,貸款期間7年,貸款利率係依
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(月調)加9.7%機動計息
按月計付【現為11.28%】(證二、三)。上開借款自債權人
實際撥款日起,按月繳付本息;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
息時,應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付遲延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
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
期間之利息。若為零利率貸款者,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
年利率5%計算(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)(證四)。(三)依借
款之還款明細,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(
證五),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。(四)按民法第474條
第1項規定,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
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
同之物返還的契約。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,縱然債
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,惟從債權人所提
供相關文件,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借貸之事實存在
,債權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。(五)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
繳納至113年04月12日,經債權人屢次催索,債務人始終置
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,債權人行使
加速條款,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自得請求
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186,334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、遲
延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