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008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400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陳暐燁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參拾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於民國(下同)110年1月1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
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
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
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
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
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
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
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
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
113年7月10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下同)55,830元,及其中
本金52,060元未按期繳付。
查債務人至113年7月10日止,帳款尚餘55,830元及其中本金
52,060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
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
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008號 利息: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925元陳暐燁自民國11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.75%002新臺幣50135元陳暐燁自民國11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