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051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4051號
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

債 務 人 呂逸翔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捌佰玖拾元,及其中
新臺幣陸仟捌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玖元,及
其中新臺幣陸仟柒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