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070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407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

債 務 人 林芷廷
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玖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於民國(下同)111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(下
同)130,000元,約定自111年10月17日起至114年10月17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13年07
月23日止累計59,229元未給付,其中52,859元為本金;5,07
7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
之利息。
債務人於111年07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,約定自11
1年07月18日起至114年07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
利率百分之15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
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
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
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
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
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13年07月23日止累計60,061元正
未給付,其中54,562元為本金;5,106元為利息;393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
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070號 利息: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2859元林芷廷自民國113年07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54562元林芷廷自民國113年07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.72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