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基小字第932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基小字第932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
被 告 楊政宏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參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
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百分之十五、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
三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百分之十二‧○八計算之利
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  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   日
書記官 林煜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