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抗字第42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抗字第42號
抗 告 人 吳崇瑋
相 對 人 黃克誠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4日
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票字第17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廢棄。
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就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自利息
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均准予強
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及抗告程序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
制執行,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。次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
23條規定,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,聲請法院裁定對發
票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者,其性質與非訟事件無殊,法院就本
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審查為已足(最高法院56年度台
抗字第71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)。又按本票上應記載事項
,可區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及相對必要記載事項,依據票
據法第120條規定,本票應記載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、一定
之金額、無條件擔任支付、發票年、月、日,並由發票人簽
名,此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,如有欠缺,依票據法第11條第
1項前段規定,即屬無效。再按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
事項者,不生票據上之效力,票據法第12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抗告人原聲請意旨及抗告意旨:聲請人持有相對人所簽發如
附表所示本票4紙(下稱系爭本票),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
獲付款,爰聲請准許就上述票面金額新臺幣(下同)共12,33
2,500元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,對相對人強制執行。又
系爭本票背面載以「本票如同借據,不再另行書寫借據,黃
克誠(即相對人),Z000000000,0000000000」、「本人已
全數收到現金,本票即借據不另立借據,Z000000000,0000
000000」、「本票即借據,黃克誠,Z000000000,00000000
00,基隆市○○路000巷0號3樓」等語,原審認為係相對人之
背書,因背書不連續而駁回抗告人於原審之請求,抗告人遂
於徵得相對人之同意後出具證明書,並於系爭本票背面記載
「被背書人:吳崇瑋」字樣,已符合於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
所定記載絕對必要記載事項,為有效之本票,爰提起抗告。
三、經查,抗告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,經本
院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,認其已具備本票各項應記載
事項,合於票據法第120條規定,屬有效之本票。至系爭本
票背面固註記「本票如同借據,不再另行書寫借據,黃克誠
,Z000000000,0000000000」、「本人已全數收到現金,本
票即借據不另立借據,Z000000000,0000000000」、「本票
即借據,黃克誠,Z000000000,0000000000,基隆市○○路00
0巷0號3樓」等文字之記載,惟觀諸其文義僅係在證明相對
人已收受票面金額之款項,非為背書,至多僅屬票據法第12
條所規定之無益記載事項而不生票據法上之效力。又系爭本
票載以此註記,乃係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,依首揭說
明,僅此註記不生票據上之效力,系爭本票仍屬有效,相對
人仍就系爭本票負發票人責任,是抗告人就系爭本票票面金
額及法定利息,聲請裁准強制執行,應予准許,原裁定駁回
抗告人之聲請,於法容有未合。從而,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
不當,求為廢棄,係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至系爭本票嗣經登
載「被背書人:吳崇瑋」,然系爭本票既無背書,即不生背
書連續之問題,抗告人既為系爭本票之受款人及執票人,其
就系爭本票即有合法之權利,附此敘明。
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抗告為有理由,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、第21
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492條、第95條、第7
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7  日
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
          法 官 曹庭毓
          法 官 周裕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。如提起再抗
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
狀及同時表明再抗告理由,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,否
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再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7  日
書記官 謝佩芸
附表
編號 發票日 (民國)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到期日 (民國) 利息起算日(民國) 票據號碼 備註 1 112.9.19 1,675,000元 112.11.17 112.9.19 CH0000000 付款地及利息均未記載,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2 112.9.19 5,000,000元 112.11.17 112.9.19 CH0000000 3 112.11.17 2,320,000元 113.4.21 112.11.17 CH0000000 4 112.10.13 3,337,500元 112.10.26 112.10.13 CH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