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借款113年度補字第457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457號
原 告 許條根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黃佳宜、黃東華、董淑貞(均為黃永全之繼承
人)間給付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13年度司促字第1
456號支付命令,敦促被告等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000,0
00元暨其利息;因被告黃佳宜於法定期間內,就本院上開支付命
令聲明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原告請求被告給
付者乃連帶債務,其是否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事由,及效力應否
及於其他被告,尚待調查審認。本件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
時繳納500元,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查為1,000,0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0,90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,原告應再補1
0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
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
書記官 謝佩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