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等113年度補字第518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518號
原 告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瑞峰(原名黃億財)、劉力豪(原名劉仁濟)間請
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原告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異議視為
起訴,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0萬7,43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,扣除支付命令聲
請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6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
民事庭 法 官 張逸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顏培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