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借款113年度補字第524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524號
原 告 原敬倫


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李昀儒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李昀儒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1萬9,6
08元,應繳裁判費2萬1,98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外,尚應補繳2萬1,488元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,
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
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洪儀君